大家对“政府信息”这个词汇一定不会陌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能够公开的都应当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那到底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政府信息呢?
这两年太多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被强制拆除的新闻。特别是在这两年如火如荼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中,大量房屋被认定违法,处罚决定正确与否,我们先要来看看自己的房屋到底是否合法。这就要从处罚决定上一定会出现的《城乡规划法》说起!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亦或者是政府征地的行为,被征收人通过前期启动的相关法律程序仍然无法获得合法、合理补偿的情况下,那么国家赔偿程序就成为被征收人最后的救济手段,故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行政诉讼难,却可行。因为,这是在自己权利受到威胁甚至侵犯,面对行政机关,在双方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最正确的选择。这才是不做“刁民”的最正确道路。
土地的利用问题是经济发展的根基,国情决定决定了土地利用必须向持续、高效利用发展,不论是耕地还是建设用地是绝不容许闲置的,“增存挂钩”制度的设立也是历史必然。
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第一步,也是当事人获取相关证据的大前提,所以大家一定要记住“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和常见的信息公开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