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如何获得国家赔偿?
无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亦或者是政府征地的行为,被征收人通过前期启动的相关法律程序仍然无法获得合法、合理补偿的情况下,那么国家赔偿程序就成为被征收人最后的救济手段,故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现在我们了解一下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的过程中会遇到哪些问题,以及如何应对。
1、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或已被确认违法。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同时遵循法定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如行政机关在不具备法定条件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实施了强制拆房行为,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即可以在确认拆房行为违法的复议或诉讼中一并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同时也可以在获得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在2年内另行单独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不同方案的选择应根据案情区别对待,不可照搬复制。
2、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虽合法,但却造成被征收人额外的财产损失。
实践中也经常会出现行政机关在具备法定条件下按法定程序实施了拆除行为,但由于拆除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被征收人额外的财产损失,比如实施拆除过程中未将被征收人室内财产妥善处置,造成财产灭失、毁损的情形。如出现这种情形时,虽然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符合法定条件,亦符合法定程序,但对于额外造成的被征收人财产损失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后,其强制拆除依据被法院撤销或确认违法。
在实践中上述情形也经常存在,比如某政府做出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后,虽依法申请法院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由于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违法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行为必然也存在违法性,此种情形下被申请人依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1、政府部门强拆被征收人的房屋被上级政府机关经过复议确认违法或者是经过法院的审判被确认违法的前提下,可以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2、被征收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在法定的期限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是不予赔偿决定,或者是不作出任何答复,被征收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以赔偿义务机关为被告将其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要求其履行国家赔偿义务,从而使其权益得到更好的救济。
综上,被征收人在启动国家赔偿程序时,应注意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
1、国家赔偿程序的时效问题。
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应注意两年时效的问题,其起算的时间界点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害其人身、财产权时起算。
2、国家赔偿程序中举证责任的问题。
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在新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原则上原告(即被征收人)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但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这一举证责任的设置,大大的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这也向违法强拆的政府部门敲响警钟,其需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担责。
以上就是相关国家赔偿整个程序的介绍以及其在启动国家赔偿时应注意的问题。希望上述的分享对广大被拆迁人给予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