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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的那些是政府信息吗?来这找答案!

发布时间:2020-06-15

大家对“政府信息”这个词汇一定不会陌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能够公开的都应当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那到底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政府信息呢?出让土地的公告、征收土地的批文、建设单位被处罚的决定、政府开会的记录、政府内部人事调动的信息,这些都属于政府信息吗?属不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呢?


我们先来一起学习一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政府信息”的具体定义。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这个定义说出来可能太抽象了。我们来具体拆解一下,从上述定义,我们将政府信息必须满足的条件拆分为三个:



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制作和保存的信息



这里的行政机关,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政府,具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当然,如果是与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也是可以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在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还包括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


但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是可以不公开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执法案卷信息,也是可以不公开的。


所以,不是所有政府机关作出的文件都可以被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只有能够满足条件才是我们所说的“政府信息”,才是可以被公开的,我们才可以通过信息公开方式取得。



三、政府信息须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



过去政府机关掌握的信息主要以纸质载体信息为主,随着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在政府机关的大规模应用,目前政府信息除纸质文件外,主要以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存储介质等载体记录。


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如果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也是可以不予提供的,也不是我们能够取得的政府信息。


在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前,先要根据上面的三个条件来判断,自己索要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如果该信息全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那它就属于政府信息。如果该信息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一项,那它就不属于政府信息。


在判断好你想要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后,再来判断你想要了解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的,那到底如何判断呢,请看下期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