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过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何征?
随着每天好消息的传出,大家都在坐等能够大大方方摘掉口罩和路人打招呼的时刻。我们坚信,这场疫情阻击战,我们终将胜利!就在大家关注疫情的时候,去年一时火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已经在今年的1月1日正式施行了。疫情过后,再启动的征收程序等,都会按照新法开展。
去年太多的新闻和专业文章会告诉大家根据新法如何实施征收,今天我们用最简单的方式带着大家回顾一下。
一、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国务院:
1、永久基本农田;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
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
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
二、土地征收审批权限(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国务院:
1、永久基本农田;
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了需要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土地。
1、拟收地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注意: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3、召开听证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
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补偿登记;记得,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之内,带着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
6、测算、落实费用,保证补偿足额到位;
7、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
但是,注意了!
疫情过后,部分省市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和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限发生了重要调整!
2020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
第一、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不论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务院全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全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永久基本农田转用审批及征收审批+国务院全部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统统由国务院委托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