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我的房子违法了?城乡规划法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这两年太多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被强制拆除的新闻。特别是在这两年如火如荼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中,大量房屋被认定违法,伴随着数量惊人的处罚决定被送入住户、村民手中。这烫手的山芋当然是谁都不愿意接!接到的人反应各不相同,有人如热锅上的蚂蚁焦急不堪,有人坚信自己的房屋合法堵路封门抗拒执法,有人掩耳盗铃般紧闭门户将执法人员拒之门外,等等。我非常理解大家的心情,但这些做法都是不理智的。处罚决定正确与否,我们先要来看看自己的房屋到底是否合法。这就要从处罚决定上一定会出现的《城乡规划法》说起!
一份内容完整的处罚决定书一定会注明被处罚人违反的法律规定,通常引用的是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具体法律条文我们会附在文章的末尾。
依据第四十条的要求,如你需要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之内修建房屋,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如果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房的,即违法,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这就是你会收到处罚决定书、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这是行政机关认定你的房屋为违法建设的依据。
同样,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房屋的也需要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第四十一条有明确规定,第六十五条对应规定了,如无此证或未按此证规定建设的,一样会受到处罚。
要注意的是,我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时间为2008年1月1日。在此日期之后建造房屋均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办理相应规划手续,如未办理或未按照规划要求建造房屋,很可能涉嫌违法,被认定为违法建设。
当然,我们在其他文中讲过,房屋对我们来说是非常基本和重要的生活资料,行政机关将我们赖以生存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应是非常慎重的。如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设,通常因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但,大家要记得,违反或者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建造的房屋,并不必然就是违法建设,也不是必然就要被拆除。房屋的建设时间、位置,是否影响规划等等诸多因素都会影响到房屋合法与否的定性问题。
作为房屋建造者或者即将成为房屋建造者的你,应当知道《城乡规划法》到底是如何规定的,要知法守法,尽己所能遵守法律规定,使自己所建所用的房屋合法。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如遇处罚,应及早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合法解决之道。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点法条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 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