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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与租赁,这些区别你知道吗?

发布时间:2020-07-03

土地承包与土地租赁在最终表现形式上看,都是权利人在占有、使用集体土地,但两者在权利性质、期限、主体上都存在显著区别。



【权利性质上存在显著区别】


一、土地承包性质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土地承包就是集体内的成员以家庭为单位或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集体农用地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承包的主体是集体内的成员;承包的对象是“集体的农用地”;承包的方式是“家庭承包”或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另,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


二、土地租赁性质

根据法律规定,集体的农用地可以依法进行租赁。

已发包的土地可以出租:《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未发包的土地可以出租:对于未发包的土地,集体属于所有权人,且并未有禁止性规定限制未发包农用地的出租。故,集体基于对土地的所有享有出租的权利。但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租集体土地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综上,集体农用地承包就是承租人与所有权人或者承包经营权人之间签订的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行为,而经营权不属于法定物权种类,所以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的是债权关系。


【承包和租赁的期限存在显著区别】


农用地承包的期限: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


农用地租赁的期限:一是要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期限不能超过20年;二是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承包权租赁权指向的权利主体有显著区别】


农用地承包是承包人与土地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承包经营权指向的权利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此外,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土地是无偿的,不需要缴纳使用费;而土地租赁的主体通常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同时需要缴纳租赁的费用。


综上,由于承包关系更多在发挥土地的保障作用,而出租关系关更多在发挥土地的经济价值,所以两个权利存在诸多区别。如果您遇到土地承包或者出租上的纠纷,可以联系律师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