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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讲堂:家里房屋要征收,你是适格被征收人吗?

发布时间:2020-07-02

房屋征收离不开征收补偿,《国房征补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虽有,但谁能拿到却是个问题。



今天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谁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首先要明确的概念是房屋所有权人,即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人。通常来说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在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时,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确认为房屋所有权人。实际生活中也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某些没有在登记机关进行过房屋登记的人也会被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例如: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定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建造人为房屋所有权人;


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受赠人为房屋所有权人;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为房屋所有权人。


还需值得注意的是,在房屋出租期间发生房屋征收时,房屋承租人只有房屋使用权,不能作为被征收人。而出租人才是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作为被征收人。承租人可以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向出租人主张赔偿因房屋征收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如果被征收房屋因继承等原因导致所有权属情况复杂,无法确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怎么办?


《国房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关于继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案例的裁判要旨:房屋征收人查明房屋继承情况确有困难的,为提高征收补偿效率、稳定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可以可只列房屋共有人为被征收人,无需将所有继承人列为被征收人。相关继承人可在房屋征收人作出征收决定后,可自行分配补偿或通过民事法律程序解决补偿争议。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获得征收补偿费用的权利、选择征收补偿方式的权利以及对补偿决定不服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的权利。只有确认出适格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才能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的上述权利。如被征收人认为自己的上述权利遭受侵害,应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节参考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