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可以随便强拆吗?
近年来违建房屋强拆的案例屡见不鲜,很多涉及违建问题的当事人始终担心自己的房子在未来某一天会不会遭遇强拆。今天带大家了解一下违建是否可以随便强拆。
首先,行政机关在对违建房屋认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符合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而且在作出强拆决定前要进行催告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不符合上述程序作出的强拆决定涉嫌程序违法,是可以以此为由申请撤销强拆决定书的。
即使行政机关作出强拆决定书符合上述规定的程序,强拆决定书的内容也要满足以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可见只有执行强拆前的实施程序和文书内容均合法,强拆才具备合法执行的条件。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应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尽早调查取证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