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复精品/中复头条/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

发布时间:2020-06-05

2020年4月1日上午,河南民权县周岗村村民吴春红,在被认定为是“投毒报复”致两名孩童一死一伤的凶手并羁押整整5611天后,被河南高院改判无罪,当庭释放。之后,吴春红向河南高院提出国家赔偿,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高达500万元。



在什么情况下才能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此巨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吗?让我们来看看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评估标准不脱离一个朴素的公民所能认识到的范围,大致为造成受害人自杀自伤、精神失常、严重影响受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等给受害人形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同等的情形。
不过,如果将无形的损害化为实际的金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又该如何计算呢?
以下应当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评估精神损害赔偿费的综合标准:
1、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过错程度;
2、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如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用了正常人平常所不能忍受的残忍手段致使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那么赔偿费将调整至较高的水平;
3、受害人被判刑的,应该考虑罪名、刑法的轻重;
4、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生活经济水平;
5、其他还应当考虑的因素。


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还给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设了限,原则上不超过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低于1000元。

如果按照以上标准,计算一下被羁押5611天的吴春红应得的精神赔偿金,计算方式应当为5,611天*346.75(国家最新赔偿金标准)*35%=680,965元。

这样的标准,你认为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