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复精品/中复头条/机构改革,信息公开向谁申请?

机构改革,信息公开向谁申请?

发布时间:2020-06-05

近年来,随着简政放权的推进,很多行政机关的职权也被重新整合、划分;对于大家而言,能够享受到便捷、高效的服务固然可喜,但这也给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带来了问题——我该向谁申请信息公开呢?简单地讲,甲作为行政机关具有A、B两项职权,经机构改革后,甲的A项职权被划分给乙行政机关,那么改革前,甲在履行A职权时所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应该由甲负责公开还是由乙负责公开呢?



【向职权划出机关申请信息公开】


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


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向职权划出机关甲申请信息公开,甲机关此时有两种处理方案,一是征求乙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决定,二是告知申请人向乙机关另行提出申请。



【向职权划入机关申请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办理。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理,与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做好衔接,不得以相关政府信息尚未划转为由拒绝。


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向职权划入机关乙申请信息公开,如果申请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公开范围,职权划入机关乙应依法予以公开。



【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依法移交国家档案馆、成为国家档案的,向档案馆申请公开】


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20 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10 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申请的信息已被职权划出机关依法移交国家档案馆,当事人应该向对应的档案馆申请公开,而不要向职权划出机关或者职权划入机关申请。另,行政机关职权划入党的机关的,如果党的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当事人可以就相关信息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公开。


总之,在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职权被划出,当事人向职权划入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是最为保险的,毕竟信息公开要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