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违法建设?调查先要做到位!
在我接手的大量案件和咨询中,太多的当事人都认为自己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太冤枉了,甚至荒唐、莫名其妙。认定违法建设需要经过六步法定程序,在这些程序中最关键的莫过于调查环节,在这个过程中了解的事实、搜集的证据等是作出违法建设认定的根本依据。
今天我就跟大家一起来看看,违法建设认定调查程序中的原则、注意事项、具体要求等,帮着大家一起来检查一下,在违法建设认定过程中调查是否到位,你的房子被认定违法建设冤不冤?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调查的原则:全面、客观、公正
调查的要求:
1、收集有关证据;
2、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4、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在行政机关开展调查的同时,在违法建设认定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这两个步骤中产生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也会成为违法建设成立与否的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同时,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会跟大家讲,在违法建设认定前的调查过程中大家就要引起重视,见到具有标志性的法律文书,如调查通知书、告知书就要引起重视,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在这个环节中,你作为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很有可能会被行政机关采纳,终结违法建设认定的脚步。
调查程序做到以上还不够,在调查终结之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除此之外,在各地方的规定中,对于如此重要的调查环节有着更加细致的规定。
如《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第九条要求,执法人员调查案件应当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石家庄市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其他地方的实施办法中也有类似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将证据类型多样化,行政机关在作出违法建设认定时采取的证据可以并且应当是多种多样的,而不简简单单是一份询问笔录或者勘测图,就认定房屋违法。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交各类证据,以证明自己房屋是合法的。
再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更进一步要求,“行政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应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更强调“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
在《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执法人员不仅在调查案件情况过程中应当制作调查或询问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还规定“如果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这进一步保证了当事人在调查环节中的权利。所以,想想你在接受违法建设调查的过程中,是否有被要求签字?每一份笔录是否都经过你的确认?
违法建设认定前的调查环节为何如此重要?
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中可以找到答案。该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认定违法建设前查清事实,调查程序必不可少。调查程序不应流于形式,而应从实质上将违法事实调查清楚,即便最终真的做出违法建设处罚决定也不会让被处罚人觉得冤枉和不服气,有理还要有据才能具有说服力。
你的房屋有被认定为违法建设吗?在这个过程中你遇到过哪些问题吗?欢迎点击再看给我们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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