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讲堂:房屋征收合规划
凡事都要讲究“师出有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也不例外。房屋征收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判断一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是否正规合法,首先就要看是否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可以征收的情形,是否符合相关规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引导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的目的在于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专项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控制下,对单项用地的利用规划或为解决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中某一单项问题而进行的规划,如土地开发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等,是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补充和深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的主要活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社会发展所作的规划和安排。
由此可见,批准一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前提是要符合上述规划、计划。被征收人可以委托行政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与房屋征收项目相关的规划文件,以核实房屋征收项目的合法性,有利于维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节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