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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讲堂:城里房屋征收该使用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20-06-19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与征收房屋、土地相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纠纷的过程中,最常适用的法律便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国房征补条例》”)。中复律师将通过分享自己在法律工作中用到的与《国房征补条例》相关的知识,带大家深入了解《国房征补条例》,掌握维权技巧。



《国房征补条例》第一章总则中第一条是这样规定的,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因此,要明确《国房征补条例》的适用范围,首先需要明确“国有土地”及“房屋”的定义。


国有土地,顾名思义就是国家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简单来说土地分为属于国家所有的和属于集体所有的。



具体哪些土地是属于国有土地的范畴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所以,满足上述条件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其上所建的房屋发生征收纠纷就可以适用《国房征补条例》。




国有土地虽然归国家所有,但使用权是可以出让的。依法拿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单位,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一个需要明确的定义便是“房屋”。



那到底什么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房屋”呢?


房屋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但法律世界里如何定义房屋可能就鲜为人知了。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唯一可查的针对房屋的定义只有于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其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建物。……”,但是该定义也并不明确,很难确定房屋的具体含义。因此,在我国法学界多采纳:“房屋是指人类建筑在特定地块上的形成固定空间、供人居住、从事营业或其他社会活动的建筑物”作为房屋的定义。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房屋的定义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点:

(一)必须有上盖;

(二)必须固定于土地之上;

(三)必须是合法的。


该定义的前两点根据字面意思很好理解,第三点笔者会结合后续的分享给大家具体介绍。


只有明确了国有土地及房屋的具体定义,才能准确识别房屋征收纠纷是否属于《国房征补条例》的适用范围,以便于律师开展后续的法律维权相关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节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