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知多少?(一)
问题一、最高院新出的关于行政协议的规定全称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问题二、最高院出的关于行政协议的规定什么时候施行?
: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最高院的此规定。
问题三、什么是行政协议?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问题四、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行政协议”是如何规定的?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问题五、哪些行政协议属于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2、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3、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4、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5、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6、其他行政协议。
问题六、不属于行政协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范围的有哪些?
:1、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2、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