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房屋评估有问题,补偿决定必违法!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经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属程序违法。
2、征收人未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致使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违反法定程序。
原告(委托人):老马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固原市人民政府
老马在原州区小康一条街西侧建了一栋房屋,土地证、房产证等手续齐全,自己和老伴一直住在这里。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决定对安康路两侧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改造。据此,老马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5年2月13日,原州区人民政府对老马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下称: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仅对老马进行货币补偿,经老马计算,补偿总金额还不够在原州区内买下现在房屋一半大的房子。老马心想,“我这么大年纪,因为固原市人民政府的一份通知当上了被拆迁人,但不能越拆越穷啊,这补偿决定有问题吧”。
经咨询,老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先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补偿决定。没想到复议失败,老马随即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过程中,房地产评估机构有资质,即可以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出的补偿决定,即合法有效。
重点一: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不是征收方指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如果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应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这么做,是为了从程序上可以保证评估机构能够独立开展评估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客观。
因此,评估机构具有评估资质是必要条件,但在众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确定由哪一家进行评估,是被征收人共同确定的结果,可不是征收方说了算。
自查:征收过程中,你是否参与过评估机构选定?是否了解评估机构信息呢?
重点二:评估报告要依法送达,不能仅口头通知评估结果。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确定。由评估机构作出完整的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再向当地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因此,在老马的案件中,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没有加盖公章,房屋征收部门也从未向老马送达过这份评估报告,是违法的。这直接导致老马丧失了可以针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
自查:收到补偿决定前,你是否见过并收到过完整的评估报告呢?是否提出过复核、鉴定呢?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最后,最重要的,不论你是否收到评估报告,不论评估报告是否提出复核、鉴定,一旦收到补偿决定,一定要向老马一样及时咨询我们!千万别错过最后的维权时机!
中复律师,时刻准备着,在你的维权路上为你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