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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发布时间:2020-07-11

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用以保障集体成员“住有所居”;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城镇化的加速,很多宅基地和地上房屋都被闲置起来,所以我们今天就聊聊这些“房”和“地”能不能被“继承”。

根据《继承法》规定,可以继承的财产是公民死亡时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能不能继承就要判断宅基地和地上房屋是否是个人合法财产。房屋的建造属于事实行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自行为成就也就是房屋建成后,权利人取得所有权,自然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而宅基地本质上是集体的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仅仅是权利人使用权的凭证,所以宅基地不存在“继承”一说,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原户内成员去世后,子女还能不能继续使用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国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原则,也就是说,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的,户内的所有成员都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只要户内还有集体组织成员,就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并不会因为户主或者家里老人去世就发生变更。不过,如果子女符合分户条件并重新申请宅基地或者进城落户,就丧失了对原宅基地的使用权;这时原宅基地内的老人去世,子女可以继承房屋,原则上不能继续使用房屋项下土地;但基于《物权法》规定的“房地一体原则”,子女会不可避免地继续使用原宅基地;所以这种使用权受到严格限制,比如说只能自己使用或者出租,不能改建、扩建,房屋坍塌或者无法居住后,宅基地会被村集体收回。


此外,也提醒大家两点:一是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如果实际面积大于记载面积,那么原权利人和继承人对超出的面积都是无权使用的;二是农村房屋虽然不能在集体成员与非农户籍的成员之间交易,但可以在集体经济组成员内部流转。也就是说,房子可以在本村村民间合法买卖,而一旦出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就不能再次申请宅基地,原权利人和继承人也丧失了继续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住有所居,老有所养”是中国人自古以来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宅基地作为住房保障,不仅关乎我们的切身利益,更承载着我们的乡土记忆。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房屋继承上有法律纠纷或者相关疑惑,欢迎联系律师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