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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的前世今生——法律修改,哪些亮点与你相关

发布时间:2020-06-24

众所众知,我国实行“房地一体”的原则,也就是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同步。所以政府部门的拆迁安置工作,不仅要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关于“房屋”的规定,也要遵守《土地管理法》等关于“土地”的规定。今天我们就聊一聊《土地管理法》的前世今生,看看自己的纠纷到底应该适用于哪一个时期的法律?


一、《土地管理法》的前世今生


1、《土地管理法》的诞生

198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土地资源管理、全面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


2、《土地管理法》第一次修改

1988年12月,《土地管理法》进行第一次修改,确定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扫清了土地作为市场要素进行流通的法律障碍。


3、《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改

1998年8月,《土地管理法》进行第二次修改,确立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4、《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改

2004年8月,《土地管理法》进行第三次修改,将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


 5、《土地管理法》第四次修改

2019年8月,《土地管理法》进行第四次修改,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四是完善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重点制度。


二、经过最新修改,《土地管理法》将对被征地人产生哪些影响?


1、以2020年1月1日为节点,此后发生的征地纠纷将适用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


任何一个案子,都可以被划分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部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案件的事实发生在哪一个时间点,就要适用该时间点还在生效的法律。

具体到《土地管理法》中,最近一次修订于2019年,并于2020年1月1日生效,所以以2020年1月1日为节点,发生在前的纠纷,适用修改前的法律规定;发生在后的纠纷,适用修改后的法律规定。


2、农村土地补偿标准将不再根据土地年产值的倍数确定,而是根据划分的区域土地状况调查结果综合确定补偿标准。


对于征用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2020年1月1日前按照土地年产值的倍数确定,这种补偿标准偏低,与《土地管理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不符。所以法律修改后,对于被征用的农民集体用地,政府首先会划成不同的区,在每个区内进行土地状况调查,然后综合土地价值、区位、经济发展确定补偿的标准。


具体到当事人的角度,如果政府在2020年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仍然根据土地年产值的倍数确定补偿标准,将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3、公共利益的范围不再模糊,保障性安居工程、扶贫搬迁等六项内容以列举的方式被明确为公共利益的范畴。


《宪法》和第四次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但是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次修改后,法律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军事外交、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六项确定为公共利益的范畴。这就在实体上限制了政府征收的范围,也给当事人对政府的违法拆迁行为进行复议或者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举例来讲,比如政府在棚改的过程中以“公共利益”为理由,违法扩大拆迁范围,将不需要拆迁的地块划入拆迁范围,以此获得土地使用权并高价出让给开发商建设联排别墅。此类案子在《土地管理法》最新修订前,政府可能会以“公共利益为由”主张拆迁行为合法;但是法律修改后,当事人就可以以政府主张的公共利益不在列举的范围之内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地的决定或者确认拆迁行为违法。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必须与经济发展和工作实践相适应,《土地管理法》经过四次修改后,将会更好地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当然,由于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受到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多种规范调整,所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提前介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