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评估报告未送达,谈什么合法?
发布时间:2020-06-24
【被诉行为】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评估报告作出后,景洪市人民政府未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牟女士、王先生,致其对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故评估程序违法。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评估报告作出后,景洪市人民政府未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牟女士、王先生,致其对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故评估程序违法。
委托人:牟女士、王先生
被告: 景洪市人民政府,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委托人牟女士、王先生夫妻是景洪市居民,其房屋位于勤海路一处。因孙金巷旧城改造项目,委托人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
2015年12月31日,景洪市人民政府因与委托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遂作出景府征补〔2015〕字第5号《房屋补偿决定书》(下称:5号补偿决定)。
经复议,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没有让委托人选择评估机构,单方委托评估机构为由,撤销了市政府的5号补偿决定,并要求市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2017年5月5日,市政府重新作出景府征补字〔2017〕第0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下称:4号补偿决定)。
由此,本案进入诉讼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据此,被征收人享有对评估报告的知情权及异议权。然而景洪市人民政府在评估报告作出后,并未将报告送达至委托人,致使委托人对其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故评估程序违法。
本案二审裁判正确,违法属实。
【法院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