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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房屋被违法强拆,终将讨回公道!(下)

发布时间:2020-06-12
【攻守双方】


原告(委托人):曾先生

被告一:沙湾县人民政府

被告二: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案情介绍】


曾先生在新疆沙湾县三道河子镇拥有一处房屋。


2015年10月9日,沙湾县人民政府因实施沙湾县金沟河城镇段生态治理工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曾先生房屋被划入本次征收范围之内。


2017年4月29日,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沙湾县水利局共同对曾先生作出《责令改正水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称曾先生的房屋影响金沟河河道行洪,责令曾先生清除障碍物。


这份《责令改正水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犹如晴天霹雳一样砸在了曾先生头上。好好的征收拆迁,怎么变成了影响行洪;明明可以取得征收补偿的房子,突然成了要清除的障碍物。曾先生实在是百思不得其解。就在曾先生正为了这份通知书头疼之时, 2017年5月23日,曾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了!


曾先生老两口辛辛苦苦建的几百平米的房子,就这么不明不白的被拆了。别说是征收补偿款,就连个钢镚声也是没听到啊。着急上火的老两口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替自己讨回这份公道。


【办案历程】


第一步、艰难调查,夺取有利证据

第二步、唇枪舌剑,迎来胜诉判决

最终,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强拆曾先生房屋违法。

(详见《胜诉:房屋被违法强拆,终将讨回公道!(上)》


【案件重点】


通过曾先生的案件,我们可以给违法强拆案件划个重点,面对房屋遭遇强拆案件,我们需要厘清以下三个问题:

问题1:拆的啥?你的房子?在哪儿,多大,有证据吗?

问题2:谁拆的?有证据吗?

问题3:拆除行为合法吗?有依据吗?


关于问题1:拆的啥?你的房子?在哪儿,多大,有证据吗?

这个问题的重点在于要举证证明,自己在某地有房屋,房屋被拆除前是什么样子,要先证明自己有房子。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很多委托人的房屋没有房产证,也没有土地证,特别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子。即便有证,证载内容也通常和实际房屋情况相差甚远。我们在接手案件后,第一步是帮助委托人搜集证据,证明被强拆的房屋是自己的,自己享有合法权益,具备强拆案件原告的起诉资格。


关于问题2:谁拆的?有证据吗?

这个问题是我们很多遭遇强拆的委托人自己无法解决的。强拆现场混乱不堪,即便做好强拆预防工作,在强拆真的到来的那一刻也会措手不及,无法留下有效证据。因为,房屋被拆,却找不到“到底是谁干的”,这成了强拆案件中较为困难的一环。


在曾先生的这起案件中,我们是如何确定强拆主体的呢?为什么最初以沙湾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呢?


因本案的强拆主体在强拆房屋前未依照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只是实施了强拆行为,故仅从强拆的事实行为上无法确定强拆主体。但在案涉房屋强制拆除前,既有沙湾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又有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的《责令改正水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庭审中,虽沙湾县人民政府否认其实施了强拆行为,但经承办律师帮助原告搜集录音,可以证明沙湾县人民政府是本案的强拆主体,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亦自认其为强拆主体。同时,从立法上讲,防汛指挥机构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并接受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故本案应推定二被告为共同强拆主体。


关于问题3:拆除行为合法吗?有依据吗?

如前所述,不论是沙湾县人民政府还是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均未按照法定拆除程序对曾先生的房屋实施拆除,其拆除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拆除行为不合法。


同时,沙湾县人民政府和沙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应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法定期限内二被告均未提供证据,应视为其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故依法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最后,附赠大家一份维权小贴士!


【维权小贴士】


当被征收人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领取补偿款的时候,如果遇到强拆,往往一下子慌了阵脚,不知如何应对。我们在此提醒大家,强拆挡不住,所以在遇到强拆时,保证人身安全最重要!没有什么比你和家人的人身安全更重要的了。此外,保持头脑冷静,使用有效方法收集有利证据。如果你的证据足够证明上面三个问题,强拆胜诉指日可待。


如果你的证据不够充分,一定记得及时来找我们!

中复律师,时刻准备着,为你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